打包贷款的账务怎么处理?
(一)发放贷款时,借记本科目,贷记“单位存款”等科目;按规定计算应收利息时,借记“应收利息”科目,贷记“利息收入”科目;实际收取利息时,借记“单位存款”等科目,贷记“应收利息” 或“利息收入”科目。收回贷款时,借记“存放境外同业”等科目,贷记本科目。
(二)期末,应对打包贷款进行全面检查,并合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。对于不能收回的打包贷款应查明原因。确实无法收回的,经批准作为呆账损失的,应冲销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,借记“贷款损失准备”科目,贷记本科目。
贷款损失准备一经确认,不得转回。
本科目应按借款单位进行明细核算。
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,反映银行打包贷款的余额。
打包贷款的适用范围有哪些?
1.打包贷款是一种装船前短期融资,用于满足出口商在信用证项下备货装运的短期资金融通。使出口商在自有资金不足的情况下仍然可以办理采购、备料、加工,顺利开展贸易。
2.还款来源为信用证项下出口收汇,有开证行有条件的信用保障。
3.属专项贷款,贸易背景清晰,适合封闭管理。